新加坡进一步扩大其在《巴黎协定》第六条框架下推进
碳市场建设的力度。第六条第二款允许缔约方之间转让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转让国须作相应调整;第六条款第四款则建立一个由联合国监督的 centralized 信用机制。新加坡已与多个国家签署了第六条实施协议。
新加坡的角色定位是枢纽:作为国际金融与大宗商品中心,其着力点在于交易
平台、清算与登记基础设施、以及法律与合同框架,而非自身作为
碳信用的主要供给方。此前新加坡交易所系的 Climate Impact X(CIX)与 Carbonplace 的合并计划,正是这一基础设施整合思路的体现。
对买方而言,第六条框架下的信用与自愿市场信用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与国家 NDC 直接挂钩,使用后须做相应调整,因此在企业气候声明中的用途与自愿信用不同,两者不能简单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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