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CBAM第三国已支付
碳价规则》实施条例草案,并启动公开咨询。相比市场最初关注的“10%抵扣比例”,真正更值得注意的,其实是草案第一次明确写入的一项内容:
“Only carbon credits authorised under Articles 6.2 or 6.4 of the Paris Agreement would qualify for CBAM liability reductions.”
这意味着,欧盟第一次在CBAM框架内,正式承认《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
碳信用体系。根据目前公开的实施条例草案,未来依据《巴黎协定》第6.2条形成的ITMOs,以及第6.4条机制下未来签发的国际
碳信用,都将被允许进入CBAM抵扣体系。
与此同时,欧盟也设置了严格限制:
“Where more than 10% of emissions are covered by such credits, a price of zero would be assigned to emissions covered by international credits in excess of this threshold.”
也就是说,第六条碳信用整体最多只能抵扣10%,但这也是非常大的比例(对比欧盟自身
碳市场允许使用的国际碳信用的5%,可查看此前文章欧盟确立2040气候目标,重回5%国际碳信用时代)。
“These 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must be registered on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s Centralized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Platform.”
当然,第六条碳信用必须完成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进入UNFCCC
会计框架(accounting framework),并满足欧盟认可的验证眼球(verification requirements)。因为欧盟现在真正开始承认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普通国际碳信用,而是已经进入《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核算体系的国际减排资产,这已经构成Article 6机制发展过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事件。
此前,Article 6虽然已经在COP框架下逐步完成规则建设,但整体仍主要停留在:双边协议(bilateral agreements)、主权间减排转移、
试点交易(pilot transactions)及小规模国际合作项目阶段,真正缺失的,其实一直是:一个能够持续产生大规模真实需求的市场场景。
而CBAM正是提供了这个场景。CBAM是全球第一个真正嵌入国际贸易体系的边境碳机制。这意味着,第六条第一次开始与国际贸易、全球供应链、工业出口以及边境碳成本发生制度连接。这一变化的意义其实非常深远。此前,第六条碳信用更多还是“国际气候谈判机制”或者国家为了满足其自身NDC的需求的一个单方面用途资产。但现在,它开始真正变成了“国际贸易碳资产体系”。
更重大的变化
更加重要的是,欧盟这次的真正开始承认“compliance-linked credits”。这次CBAM Draft里,一个非常容易被忽视、但可能比“10%上限”更深层的变化是,欧盟开始首次承认:某些“碳信用”,也可能构成真实碳成本(real carbon price)。
过去很多年,CBAM对于碳信用的整体态度其实非常明确。在欧盟逻辑里,真正被认可的,始终只有ETS配额成本、
碳税以及法定碳费。至于自愿碳市场的碳信用,则长期被排斥在外。
其核心原因就在于:碳信用credits ≠ 真实碳成本real carbon price。
欧盟一直认为,自愿offset并不等于企业真正承担了强制性减排成本。这也是为什么此前CBAM长期拒绝VCS、GS等典型自愿碳市场碳信用。欧盟真正反对的,其实并不是碳信用本身,而是非
履约型碳信用(non-compliance credits)。
而这次Draft,实际上开始出现一个非常重要的逻辑转向。
Draft中明确写到:
“A carbon price shall be considered effectively paid where it has been paid through the surrender of emission allowances, credits or other units under a mandatory compliance system.”
“credits or other units under a mandatory compliance system”这句话的意义其实非常大。因为这是欧盟第一次在CBAM框架下明确承认:如果某类碳信用属于法定履约体系的一部分,那么它本质上可以被视为:“真实碳成本”。
这是完全不同的逻辑。因为一旦进入这个逻辑框架,未来真正重要的,就不再是:“它是不是碳信用”,而是:“它是否属于主权履约体系的一部分”。
compliance-linked carbon assets。
未来真正有价值的,不再只是“减排量”本身,而是它是否进入国家ETS、是否具备履约属性、是否能够形成法定义务抵扣,以及是否能够进入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而这也是为什么
CCER以及Article 6 ITMOs的重要性正在快速上升。因为它们开始越来越接近:“主权认可的国际碳资产”。这一变化对于中国尤其重要。因为中国现在正好处在:“
CCER重启”的关键阶段。过去CCER更多被视为“中国官方自愿碳市场”,其核心功能更多偏向自愿减排与政策辅助工具。但CCER其实本身就是不只是自愿减排产品,而是强制碳市场下的履约补充机制,这意味着,未来CCER的实质,将可能从“VCM工具”逐渐转向“国际履约型碳资产”。
“减派君观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次欧盟CBAM Draft真正承认的,并不是企业直接购买CCER之后,就可以直接拿去抵扣CBAM。当前Draft的核心逻辑,并不是“直接抵扣”,而是:如果某类碳信用已经进入法定履约体系,并真实形成了碳成本,那么这部分成本有可能被欧盟认可。
也就是说,关键不在于企业“有没有买CCER”,而在于CCER是否已经被用于ETS履约,并形成了真实、可核算、可验证的碳成本。
因此,未来真正可能被欧盟认可的路径,更可能是:中国上游控排行业,例如电力、钢铁、铝、水泥等,在全国碳市场履约过程中使用了CCER进行合规抵扣,而下游出口企业再通过供应链碳成本追溯,将这部分已经真实支付的碳成本纳入CBAM抵扣体系。
因为这意味着,未来CCER真正的国际价值,将不再只是“自愿减排量”,而是它能否进一步扩大中国ETS履约抵扣体系,并形成可被国际认可的合规碳成本compliance-linked carbon cost。
而这其实必然会反向推进CCER的发展。过去CCER更多还是国内政策辅助工具,其需求主要来自履约补充、自愿减排与ESG场景。但未来,如果CCER开始逐渐具备“供应链碳成本”与“国际贸易碳成本”的属性,其市场逻辑就会发生根本变化。因为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未来真正重要的,可能已经不只是“减排”,而是:如何把国内已经支付的碳成本,转化为CBAM体系下可被认可的抵扣能力。
因此,从政府层面,这会进一步推动加快CCER
方法学扩容、项目供给扩容以及市场流动性建设。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快《巴黎协定》第六条相关机制的推进,包括国际转移授权authorization、协同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国际核算体系以及与UNFCCC registry体系的衔接。
因为未来真正能够进入全球贸易规则体系的,越来越可能是官方授权下的碳信用。从这个角度看,CBAM对于碳市场的冲击才刚刚开始,它正在反向推动中国自愿碳市场CCER与第六条体系建设开始加速,这将可能会成为未来几年中国碳市场最大的结构性变化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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