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轩:中国碳市场建设的特点及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王志轩2019-11-15 08:24

政策协调,低碳统领

 
碳市场政策工具与中国已经实施的能源总量控制、煤炭总量控制、能效考核、可再生能源发展补贴、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政策工具的作用有相似的效果。碳市场运行与这些政策工具间必然会发生交叉作用。全国碳市场建设必须要考虑政策间的协调问题。首先是要做好低碳发展目标的协调。低碳发展指标体系要简化,尤其是尽量减少定值型约束性指标。应以中国向国际社会的承诺作为确定低碳发展目标的主要依据,构建碳减排指标体系。同时要根据应对气候变化形势的发展、中国经济发展和碳减排进展,研究更为科学的碳减排承诺目标,并及时修订相应的碳减排目标。一方面,能源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指标是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且因为碳“总量”具有“加和”性和可交易性,宏观指标制定应尽可能向总量过渡。另一方面,中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能源发展处于新的战略转型期,碳总量目标确定也很复杂困难,可以考虑以具有一定弹性的总量目标,或者碳强度目标过渡。
 
宏观总量指标向电力传递时,要考虑到能源的电力化和提高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对能源系统清洁低碳转型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正向作用,合理确定碳配额。如散烧煤炭转换为电力时为不新增加电力企业负担,电力碳排放配额应相应增加,使全社会碳排放量在不增加的前提下,总体上提高了能源效率和电气化程度。在碳指标简化、目标明确的前提下,要加大政府部门在碳目标上的整合力度,建议由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制定与碳指标、碳目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同时,应大量减少与碳目标相关的文件层级和文件数量,防止碳总量目标分解传递过程层层加码。
 
做好节能与减碳,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减碳政策协调。目前来看,电力市场化制度设计中虽然提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机制,中国火电低碳发展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矛盾通过政策措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是,在碳市场初期主要针对煤电,可再生能源没安排进入碳市场。从碳市场的根本机制看,扩大市场范围和交易品种有利于活跃市场,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低成本减碳。可以使企业不仅在煤电低碳发展上做文章、挖潜力,而且能够通过电力结构调整,促进能源电力低碳转型。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与火电共同在碳市场中运行的机制。与碳市场交叉较大的是能源总量控制、煤炭总量控制、能效控制政策。从简单的逻辑关系看,好似污染排放、碳排放、废水排放都与能源(煤炭)总量和能效水平有关,即所谓的污染物“同根”“同源”,所以认为控制总量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然而,现实中远远不是这样。中国实施了10多年的高强度污染控制要求,传统的工业污染源尤其是电力行业污染控制水平已世界领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可以通过脱硫、脱硝、除尘等末端治理技术措施直接去除。如中国燃煤电厂年用原煤约20亿吨,二氧化硫污染的年产生量近4000万吨,但排放到环境中的量约100万吨,因为通过脱硫装置98%的二氧化硫得到脱除,氮氧化物的95%、颗粒物的99.95%也得到脱除。此外,大气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与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的影响,内在机制有本质不同,影响范围、影响后果也显著不同。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境质量的影响是非线性关系,且与影响区域的环境容量密切相关,不能简单将煤电总量控制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改善环境质量直接挂钩,也不宜采取与环境质量改善无关的大范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而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与碳排放总量密切相关,且从理论上讲可进行全球范围的排放量交易,所以更适合于进行大范围的排污权交易。综合以上分析,对电力燃煤采用能源总量、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尤其是“一刀切”式的层层分解总量目标的方式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否则,不能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高质量、高效益发展的要求。采用碳市场机制实现全社会低成本减排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措施,应当以此为统领,优化能源总量和能效控制政策。多策并举应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切不可对特定控制对象(发电企业)采用多策并举,不可将控制煤炭变成了控制电煤,不然不能实现调控目标,还劳民伤财,得不偿失。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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