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交易模式的得与失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19-11-10 22:12

据了解,在碳市场建设的政策设计中,一个核心环节是配额分配。
 
事实上,在中国的碳市场模式中,最关键的问题不是过度发放的免费配额,而是配额的分配方式。
 
与世界各地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横向比较可以发现,在碳市场建设初期,碳减排配额大多以免费发放为主,但确定企业免费配额的基础有所不同。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廖振良指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设定上限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如果设定的总量限额大于排放设施在原有生产情况下的排放总量,就会导致碳市场供大于求,无法达到碳排放交易机制预期的减排目标。
 
一般而言,一个碳排放交易机制应该设定较为明确的绝对排放量上限,以达到较好的排放控制效果。但是,在中国,一方面关于碳排放的数据基础较差,而排放总量的设定需要依赖全面的碳排放量基础信息,并通过严密的科学测算来确定;另一方面中国还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未来一段时间内碳排放量还会持续增长,并且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廖振良表示,大部分国内试点地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设计的时候,都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了排放总量上限这一关键性问题。在公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各试点地区并未对总量控制目标做出明确设定。唯一的锚点只有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对各省区市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目标限定。
 
由于缺乏“总量控制”这一硬约束,试点地区在配额分配时就具有较大的空间。
 
具体而言,中国的配额分配模式,由预分配和事后调整两个步骤组成。政府在履约期开始时先以企业上一年产量为基准,给企业发放一定比例的预配额,在履约期结束后,政府会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产量二次发放配额,多退少补,以完成上一周期的配额发放工作。
 
而在欧盟、美国等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中,只在履约期初发放一次配额,且有明确的绝对总量上限。
 
两种模式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在履约期结束后,根据产量调整配额。
 
事实上,在中国的7个试点地区,并非全部采取“事后调整”模式,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性,各有不同。比如多数地区的电力行业是“事后调整”,部分制造业则有绝对的“总量上限”。
 
两种模式下的碳市场运行路径有很大差异。朱俊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可以依据最终产量来多拿配额,就类似于补贴政策,企业的减排成本就会降低,但最终会使效率受损。
 
他们的研究发现,有绝对总量上限的模式可以激励创新,而“事后调整”模式则对创新缺乏影响。
 
朱俊明指出,两种模式都有其各自的利弊。“事后调整”模式是希望在推行政策的同时减少企业的负担,让其逐渐适应。另一种模式则希望用一个政策解决一个问题,先用总量控制来解决碳排放问题,再用其他经济政策解决企业发展的困境。这背后,是两种政策设计理念的碰撞。
 
薛澜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角度而言,中国和其他国家最大的一个差别,是中国各地的经济情形和发展阶段都差异巨大。
 
“因此,中央在制定很多政策时,必须要给地方留足空间,但如果政策表述上太过原则,执行起来就很困难。”他说,“这是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是一个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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