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的构建,多是从单一部门法展开,且没有结合碳交易市场的特殊性和风险监管困境,难以实现对调整范围的突破。这种缺乏立法整合与协同的思路,势必造成“单一部门法之轻,无法承受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之重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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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中的风险监管难题,需要法律来解决。离开法律的规范、保障与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都将难以实现。
在应然层面,碳交易市场中的多元化价值需要法律加以定位,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以及有关碳交易市场建设、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或战略需要法律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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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然层面,碳交易市场建设主要靠政策推动,缺乏法律制度的安排,部门法尚未将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纳入其调整范制。因此,立法机关必须对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作出回应,要突破常规边界,建立一套多维度、多部门协同、体系化的多元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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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研究表明,特别是碳交易市场监管机制的构建,多是从单一部门法展开,且没有结合碳交易市场的特殊性和风险监管困境,难以实现对调整范制的突破。这种缺乏立法整合与协同的思路,势必造成“单一部门法之轻,无法承受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之重任”的问题。
经济学、管理学的研究成果是立足本学科进行“西医疗法”,缺乏法学思维的审视。碳交易市场的特殊性、风险影响的多元性,以及风险监管的复合性和实践指向性,决定了其研究必须跳出单一学科、单一部门法的局限,采取学科整合和部门协同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多元方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一是学科整合和部门协同研究。所谓学科整合,即运用经济学、管理学、哲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对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的法律价值、正当性、基本原则构建,进行多维度的综合论证,通过对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问题的研究,建立不同学科间的联系桥梁。所谓部门协同研究,即环境法、能源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要对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问题作出立法上的回应,特别是制度的创设、制度的衔接,从而构建出一套面向实践的、协同的碳交易市场风险多元监管法律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二是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对中国而言,碳交易市场建设缺乏经验积累,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之中,但不是说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风险监管是盲目的、无章可循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选取强制性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代表——欧盟、自愿性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代表——美国芝加哥,与国内试点省市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比较:也可以对全国7个试点省市的政府,以及碳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碳交易所、第三方核查机构、控排单位、投资者.开展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的实证研究,深度分析各类风险及其形成机理,找出碳交易市场风险,以及监管问题的根源,为构建全国碳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与机制,奠定实践基础。(文章出版源:《环境经济》杂志, 2015年第13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作者:王国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博士研究生,碳排放权交易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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