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全国碳市
徐华清认为,碳市场的建设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外部环境主要是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和保障,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要加快推进,重大制度设计,尤其是全国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分解落实机制,应尽快建立,并在应对气候变化法中有很好的体现。
徐华清透露,“气候变化立法的初稿目前正在征求地方发展改革系统的意见,我们希望这个应对气候变化法初稿能在今年年底上报国家发改委的主任办公
会议,通过后,可至国务院法制办跟其他相关机构。”
“从碳市场自身的两个要素来看,一是科学、公平、合理的配额分配方案,二是全国统一的MRV制度,这个制度存在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个层面,当下最为紧迫的是企业层面。”徐华清指出,国家发改委已经发布的将近24个全国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应尽快使用,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同时,尽快收集数据并分析到位,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和能源消费数据的直报系统。
除顶层设计外,中创碳投副总郑喜鹏表示,全国碳市场运行的规则和配套政策如何落地,试点的执行经验如何传递到非试点地区,也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点。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梅德文认为,为了打造一个有效、流动、开放的碳市场,还需要在三方面继续加强建设。首先是规模化、公平化的交易主体,不仅包括控排企业,还包括第三方机构、金融投资机构、交易机构等;其次是金融化的交易产品,产品的创新应重点解决两个问题,即信息不对称和保护投资者,同时,可考虑在现货基础上,探索国际主流的
碳金融产品在国内碳市落地的可行性;最后是开放式的交易规则,包括保证金制度、最大持仓量制度、涨跌幅制度、大额交易报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登记制度、第三方
托管及资金结算等。
梅德文还指出,在碳市场的实践中应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碳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则应具有连续性,以稳定市场预期。中信证券高级经理蒋旸晶对此表示,作为金融机构,参与市场首要前提是稳定的市场预期,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的立法合法权益,合理的盈利空间以及多赢的模式。
就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碎片化,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卉彤建议,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或区域层面,成立PPP模式的
碳基金,集中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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