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区域一体化,还是碳市场都需要制度建设
协同效益的制度建设
无论是区域一体化,还是碳市场都需要制度建设。
区域性的雾霾污染和碳排放大体上是同根同源的,两者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必然涉及协同效益。但从目前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认为,在很多方面两者尚未实现协同,比如很多脱硫、脱硝实际上是一个增碳的过程,因此如何能够协同控制并取得协同效益,包括标准的协同、立法的协同、协调机制的协同,尚缺少制度安排。
为此,王毅建议,建立区域的环境和气候联合的管理体系。首先,这个管理体系须在立法机制上有严格的程序性安排,或者说具有立法保障。其次,建立区域性的环境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单独成立一个区域性的环境保护机构,或者作为未来的所谓资源环境大部制的一个派出机构。再次,要有明确的区域一体化的行动规划,这种规划不仅仅是一个综合规划,必须要落实到交通和环保这些相关的规划里面。此外,还需要很好的政策支持,比如融资机制等。最后,企业的科技创新,包括利用互联网+、智能技术等,应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技术更好的协同,建立区域的,从检测到评估到治理的一体化的技术手段。
“京津冀一体化实际上给建立区域性的碳市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而区域性碳市场有可能成为全国碳市场发展中的一个过渡阶段。”王毅认为,在碳市场管理方面,仍需出台一系列新的制度,包括
碳资产管理涉及的
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税收制度等。而这些工作需要部门之间的协调推进,包括发改委、税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王毅表示,“怎么样在今年下半年以及明年,明确
碳资产管理以及碳市场建设需要的基本制度以及落实方案,对碳市场建设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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