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
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
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
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
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
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详情如下:
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
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提升朝阳区绿色发展水平,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修订了《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因时间紧张,后续工作程序较多,本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至8月3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b-glk@bjchy.gov.cn
邮件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2.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楼京朝大厦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管理科,邮编:100125
来信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3.电话:65069782
4.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策文件”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区级政策性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
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性资金效能,深化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积极培育和发展绿色生产力,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要求以及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本区实际,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指由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用于推动污染治理和降碳工作协同增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政策工具。年度支持规模依据朝阳区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绿色发展项目库储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确定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开展信息公开和自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年度预算的保障,履行部门预算相关程序。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需提出支持事项建议、工作方案及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目标要求等。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八条 支持对象为在朝阳区内依法纳税、纳统的企业(单位)、机构和部门等。
第九条 本办法以污染源减排治理能力提升和减污降碳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最大化。重点支持方向共三类:环境深度治理类、减污降碳技术类、绿色提级增效类。
一、环境深度治理类
用于支持各排污企业(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环境影响程度,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类
鼓励工业、汽修、制造等重点涉废气排放的行业企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工程改造、防治升级等减排措施,提升废气收集治理能力。采用源头削减、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方式,减少生产、服务等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采取废气治理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二)锅炉治理提级类
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深度低氮改造、
新能源利用、安装碳污计量等工程措施,进一步实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深度削减和精准管控。
1.鼓励锅炉使用企业(单位)对燃气锅炉开展深度治理。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支持优先通过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的方式开展深度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小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具体指标需满足验收监测要求,正常工况范围内不同负荷下排放浓度同时达到改造目标。原则上实行分级奖励,支持金额根据更换前后锅炉容量采取就低原则发放。(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单台锅炉20 蒸吨以下的:
更换低氮燃烧器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3.5,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6。
整体更换锅炉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6×锅炉容量(蒸吨)+7,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8。
(2)单台锅炉20蒸吨的,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通过
清洁能源利用等工程措施开展提级改造。以《锅炉使用单位环保绩效分级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标准,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B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2 万元支持;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A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5万元支持。
(三)移动源排放协同治理类
聚焦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公共、园区车辆“油换电”“油换氢”。深化绿色运输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鼓励朝阳区内柴油运营货车、大中型客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相关企业(单位),将原有燃气燃油机械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机械车辆(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经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清洁运输车队(新能源车辆数>20辆),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80% 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90%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100%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资金奖励。
2. 鼓励从事旅游客运、市内班车、商超配送、快递物流、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开展新能源运输业务。对新增新能源运输车辆并同步报废燃油车辆的企业(单位),更新车辆产权归属申请单位且承诺连续使用不低于5年的,按报废与更新车辆数量的较低值核算,每辆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40万元。
3.以鼓励推进朝阳区叉车、升降
平台、2吨及以下装载机和6吨及以下挖掘机电动化为重点,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及电动化奖励。项目征集年6月30日之前,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或置换电动化的,按淘汰和购置环节分别进行奖励:解体报废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台;解体报废或转出京外并于一年内购置新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朝阳区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奖励金额按照新购置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电池容量(以铭牌或合格证记载容量为准)每台给予一次性奖励0.15万元/千瓦时,单台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
4. 鼓励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通过与新能源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绿色运输。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新能源大中型客车、货车,用于通勤、运输等业务,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车辆的给予资金奖励,租赁车辆按照1万元/辆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四)“一厂一策”治理类
以汽修、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行业,鼓励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重点企业(单位)、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开展“一厂一策”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五)餐饮油烟治理类
鼓励具有餐饮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单位)、综合商业集群企业(单位)开展餐饮业油烟减排、噪声防治、结构优化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聚焦商业集中区、居民聚集区、大气环境敏感区开展餐饮业绿色转型,打造示范项目。
餐饮服务业企业(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治理,采取油烟净化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开展油烟排放减排的,浓度进一步降低且在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鼓励产权、物业等单位主动对餐饮集中区采取管道改造、设施更新、设备清洗等方式开展油烟噪声集中治理,对治理成效明显且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六)水污染物深度治理类
鼓励企业(单位)实施开展污水深度治理、汛期水环境末端治理等水污染物排放减排项目。
1.通过工艺提级、设施升级、综合治理等方式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废水直接排入地表的,改造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鼓励水处理行业企业(单位)采取新建污水调节池等调蓄储存设施等方式开展汛期水环境治理,提高汛期污水收纳调节能力,减少汛期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改造后汛期同等降雨量情况下溢流时长或溢流总量相比改造前减少25%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七)扬尘精细管控类
鼓励施工工地推广应用基坑气膜等低尘降噪新技术,显著降低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提升施工工地、裸地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在朝阳区办理施工登记备案项目工程工地,采用基坑气膜技术对施工区域进行全封闭覆盖的,按照覆盖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每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减污降碳技术类
用于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能力提升建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对绿色企业评价等级有效提升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八)行业协同改造类
聚焦重点热电厂、制药制造、再生水厂、垃圾循环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自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电机系统升级、余热利用、沼气回收利用、光伏发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有效达到污染物减排与碳排放降低协同治理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九)先进技术应用类
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科技数字转型类
用于支持朝阳区现有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面向重点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
(十一)碳排放减量管理类
鼓励有条件的碳排放企业(单位)(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方式,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实际核算减排量以申报年份为基准,连续两年实现同比下降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二)“双碳”认证类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三)低碳领跑者类
鼓励企业(单位)强化能源碳排放双控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公布为“低碳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绿色提级增效类
鼓励朝阳区现有企业(单位)对标行业绿色评价标准自行开展绿色企业评价、升级提效等工作。对已达高标准、提级增效工作起区域示范效果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十四)空气重污染绩效升级
鼓励纳入朝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汽修、沥青和混凝土搅拌、印刷等企业(单位),依据行业技术指南等标准,采用工艺替代、技术改造、规范管理等措施,开展行业绩效评价评定与提级工作。
1.汽车维修企业(单位)开展提级工作,升级评定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由地方C级提升为地方B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地方B级提级为地方A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跨级提级企业(单位)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加奖励。。
2.除汽车维修行业外的项目实施主体,依据行业标准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绩效提级工作,评级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五)清洁生产审核
推动热电、制药、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绩效验收,达到减污降碳实际效益的单位,清洁生产评价等级为一级-清洁生产领先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5万元;评价等级为二级-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评价等级为三级-清洁生产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万元。
(十六)绿色工地创建
鼓励工程建设相关项目开展绿色施工,有效管控扬尘污染,提高资源节约效率,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七)绿色绩效评价
鼓励朝阳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餐饮、住宿、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开展绿色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资金奖励,绿色标杆(深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绿色基准(浅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单个法人主体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内容中包含的奖励支持方向不可重复。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1.污染防治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
2.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十七)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投资的。
第四章 申报及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设立项目库,结合年度减污降碳工作部署情况统筹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按照申报指南细则开展项目征集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征集: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发布,同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可主动推荐项目。区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审核流程、资金使用要求等要素。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项目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及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推荐项目由主管部门附推荐意见同步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委托评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部门联审: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结合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支持减污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项目,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资金支持初步方案。
第十八条 政府终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履行财政资金支付等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所有申报主体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及朝阳区其他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支持,申报资格及支持方式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属于事后奖励,申报项目工程原则上须已经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指南中要求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要点,梳理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监查和外部审查,提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处罚处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步废止。
关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释放减污降碳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精准聚焦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绿色发展水平提升等重点工作,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新动能,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一、 总体思路
修订稿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决策部署。二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朝阳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立足“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要求,增设支持方向。三是优化资金管理,强化专业保障,提高资金执行管理抗风险能力。
二、 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紧扣朝阳区生态环境治理实际需求,从三个方面对《支持办法》进行调整,一是调标准,重点优化 “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机制相适配的激励体系,提升政策可操作性(第九条第(三)款)。二是补缺口,聚焦燃气锅炉提标治理、移动源深度减排、扬尘精细管控、碳排放减量管理四大攻坚方向,新增四条精准支持条款(第九条第(二)(三)(七)(十一)款),解决“想管但缺政策抓手”的痛点;三是优流程,优化完善资金支持执行程序,提升审核程序的专业性、公正性(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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