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可再生能源支持制度设计思考

文章来源:中国能源报张达2025-05-12 23:03

碳排放总量控制需“双轮驱动”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可再生能源支持制度是电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重要补充。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发电侧已逐渐形成对传统煤电的竞争优势,但是在其发电占比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入市后承担的调节成本将日益上升,弃风弃光率也将逐渐上升,未来可再生能源项目从电力市场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也将大幅提升。电力市场理论研究指出,未来电力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虽然能够指导电力系统短期高效运行,但其保障可再生能源和调节资源投资和成本回收的难度将日益上升,尚需政府主导的保障制度和电力市场机制之外的其他机制支持。当前,可再生能源环境效益尚未通过碳定价充分体现,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实现规划目标推动和消纳权重拉动的“双轮驱动”,对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稳步提升至关重要。
 
规划目标推动层面,国家应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并会同各省制定相应的省级目标,据此编制国家和省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为支撑规划目标完成,国家和各省应确定全国和本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年度最小规模,这一最小规模可通过政府授权差价合约制度(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制度)保障实施。
 
消纳权重拉动层面,国家应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并会同各省设定分省最低权重,及时向社会公布多年期目标。之后,各省应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并将消纳责任落实到省内各供售电和用电主体。上述责任主体可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自主转让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消纳。对于未履行义务的市场责任主体,应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效发挥权重制度约束力。
 
上述两个层面的可再生能源支持制度设计应当明确各省可再生能源消费权重逐年提升的任务,推动各省以省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由差价合约机制托底的年度最小规模,以及机制之外市场驱动的装机实现)、跨省外购电量(由大基地、跨省中长期交易、跨省实时交易实现)和跨省外购绿证三种形式完成任务,从而有效衔接绿证与其它节能降碳政策。
 
本次修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通过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形成合力,面向“双碳”目标和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能源系统安全稳定。在碳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过程中,《可再生能源法》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支持制度与《可再生能源法》框架外的各项节能降碳政策工具的定位与衔接机制设计至关重要。这一设计需要加强系统思维,使得各制度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共同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文丨张达 系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长聘副教授;许庆宇 系北京怀柔实验室智慧能源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心昊 系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黄俊灵 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国际清洁能源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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