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可再生能源支持制度设计思考

文章来源:中国能源报张达2025-05-12 23:03

考虑我国国情前提下适当吸收欧洲碳总量控制制度成熟经验

 
欧盟和英国经过二十年左右的发展,逐渐建立起较为成熟、自上而下(从欧盟到各成员国,从英国到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碳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制度。这一制度从法律形式上,明确要求了定期应根据应对气候变化进程,更新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碳市场)和碳市场之外的排放控制机制保障完成。
 
欧盟和英国均长期以碳市场作为基于市场的核心减排政策工具,控制碳市场所覆盖行业的排放。碳市场作用显著,其覆盖排放相对于总量的比例已从运行之初的一半左右下降到当前的40%,并发挥了发现碳价格的关键作用。此外,有偿分配碳配额的收入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欧盟和英国之内各行政区域的碳市场覆盖行业一致、规则统一,配额有偿分配比例较高且上游产业的碳排放成本可以通过商品价格(如电价)变化充分传导到下游终端用户,保证了碳市场实现较高的减排经济效率。未来,欧盟和英国碳市场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提升排放覆盖比例。
 
在碳市场高效运行的基础上,在自上而下进行各行政区域排放控制目标分解时,只需根据碳减排责任分摊原则,分解碳市场覆盖范围之外的排放,而无需考虑各行政区域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情况以及各区域之间电力交换、绿证交易涉及的间接排放转移。欧盟的责任分担机制、英国到各构成国的碳预算划分均采用此种形式。此种设计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的减排经济效率,也能够兼顾区域发展公平性。
 
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过程中,同样面临排放控制目标向下分解,碳市场和其它各项节能降碳政策工具协同设计的重要问题,欧盟和英国经验具有参考价值。在吸收国外经验过程中,需要注意我国与欧盟、英国在国情方面的三个重大区别:第一,我国的发展阶段和产业特征决定碳排放达峰后难以迅速大幅下降;第二,碳市场、可再生能源发展保障机制及其它主要节能降碳政策已有较为明确的部门分工,若进行重大调整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第三,碳市场在一段时期内还将保持基于强度控制的设计框架、配额的有偿分配比例不宜过高,碳成本向下游传导能力有限,例如碳价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通过电价向下游传导的能力尚不通畅。因此,吸收欧洲经验设计我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时,需充分考虑国情差异,系统谋划制度设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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