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仓操纵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规制
美国期货市场在其《商品交易法》中将“逼仓(Corner)”和“挤仓(squeeze)”作为违法操纵行为明确予以禁止。我国期货市场立法相对较为滞后,导致挤仓操纵案件处罚依据的适用上存在困难。
在行政规制上,如前所述,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明确将挤仓作为一种操纵行为予以禁止。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起草说明,挤仓操纵的构成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行为要件,一些投资者单独或联合,采取分仓、虚假申请套保额度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规避限仓规定,获取持仓优势,从而具备对其他投资者进行挤仓的前提。因此,“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作为挤仓操纵的行为构成要件。二是结果要件,构成挤仓操纵,要求行为人的持仓优势对期货交易价格造成了影响。认定价格是否受到影响,可以从行为人构成持仓优势后期货合约价格的
走势、期货合约与邻近合约的价差等多个维度进行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最终期现货价格一致或者接近,并不能作为违法行为人未影响期货价格的抗辩理由。
在刑事规制上,2019年最高检、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明确将挤仓操纵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规制,但司法解释采用了兜底条款的方式处理了这一难题。以其他方法操纵期货市场的,情节严重的,依然构成犯罪。操纵作为行政犯,行政法律法规是刑法的前置法,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已将挤仓操纵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对情节严重的挤仓操纵,对其进行刑事打击并不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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