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议题司法化的共同特征及困境
不同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决定了气候变化诉讼的特殊性,但是,跨司法管辖区的气候变化诉讼也有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主体多元化。在这些气候变化诉讼中,诉讼的原告方既可能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能源密集型企业的股东等非国家主体,也可能包括政府和事业单位等国家主体。作为被告方出现的,可能是能源密集型企业(被控增加气候变化风险)、投资于这类企业的金融机构(被控未披露气候变化风险)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被控未能执行或进行对抗气候变化的立法)。
第二,诉求多样化。在气候变化纠纷中,原告的主张可能包括:寻求禁令救济,例如要求被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披露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请求;以及援引一国的法律,要求政府执行现行法律,或通过更严格的法律,以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第三,诉由间接化。在诉讼的法律依据问题上,气候变化引起的法律纠纷拥有的典型法律依据,包括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侵权、人权及国家环境法律和政策等。尽管有这些法律依据,但气候变化争议中的主张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上都容易受到各种法律障碍的影响。气候变化诉讼在实体层面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诉权的基础,即存在要保护的诉的利益,并且被告被控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与气候变化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程序层面上也有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这要求原告与主张的损害之间存在联系;二是可诉性的问题,即诉讼请求不受立法政策的限制,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气候变化在各国国内立法中缺乏相应的实体权利,从而阻止了诉讼救济的机会。在环保组织Urgenda诉荷兰政府案中,针对与Urgenda一并提起诉讼的886位荷兰公民,法院认为,气候变化诉讼中无法检验自然人个人的利益,即无法证明个人所受的损害与气候变化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否认了他们的诉讼主体资格。而环保组织Urgenda作为法人,不享有自然人在《欧盟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总之,在荷兰国内法层面和欧盟法层面,荷兰公民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针对气候变化威胁而产生的权利,也就无法基于所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提出气候变化诉讼。在世界范围内,由个人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也很少,能够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案件更少。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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