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综合能源服务的政策环境
为了实现能源转型的目标,丹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希望以此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与商业模式,并引导能源消费向低碳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向发展。这些政策和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目标导向类:在最新的丹麦能源协议中,丹麦政府正式提出了第二次能源转型战略的最终目标:到2050年,丹麦完全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实现100%可再生能源供应。在建筑领域,《丹麦建筑条例(BR)》规定到2020年,新建筑能耗相比2006年水平要减少75%。在交通领域,自2012年,丹麦所有的交通用汽油和柴油必须平均混掺5.75%的生物燃料,到2020年,混掺比例应达到10%。
财务激励类:自1979年开始,丹麦政府便通过补贴风机
价格、固定风电上网电价等措施来支持风电发展。此外,还通过征收二氧化
碳税和环境税等税收手段增加使用化石能源的成本。在工业领域,丹麦实施了绿色税收计划,对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进行补贴和支持。在建筑领域,丹麦通过征收建筑采暖燃料税、给予节能投资补贴、实施出租房屋节能一揽子计划等手段,降低建筑能耗。在交通领域,政府规定电动汽车免征购入税和车辆所有权年税,并推迟征收电动汽车登记税。
法律法规类:2004年,丹麦制定了“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以替代长期使用的固定上网电价制度,要求电力生产商和供应商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电量来自可再生能源,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建筑领域,根据《2012~2020年能源执政协议》要求,2013年以后新建建筑禁止使用石油和天然气采暖,区域供热区内的现有建筑自2016年起不得安装新的燃油锅炉。丹麦还按照能耗高低将建筑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能耗评级状况直接和房价挂钩。
技术开发类:在供热领域,1979年丹麦通过了首部《供热法案》,随后数十亿丹麦克朗投资于发展热电联产(CHP),现已建成了8个互相关联的CHP区域。除国家层面集成的电力燃气系统,丹麦还大力发展社区分布式综合能源系统,以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在热力供应中的作用。在建筑领域,由丹麦政府领导企业与大学的多方合作,共同研究开发零排放生态建筑。在交通领域,政府将开展对节能机动车以及替代能源利用的研究。
此外,丹麦政府还一直致力于为综合能源服务的发展传播信息和提供建议。丹麦能源局向家庭、企业和市政府提供包括合格的能源服务提供商名单在内的各种信息和建议,在促进能源服务市场发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上发展可再生能源、节能提效的政策以及政府所做的努力,共同推动了丹麦综合能源服务的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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