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机制缺陷
通过对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框架进行分析,发现整个机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缺陷:
(一) 政府强制力起着关键性作用
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表面上来看是依靠市场机制解决公共建筑节能减排的一条新路径,但实质仍然是依赖政府强制力解决建筑节能问题一种探索。一旦政府不予强制推行,在理性经济人的前提下,整个市场将充斥着建筑碳排放权“出售人”,而不存在实际“购买人”(因为购买人在经过计算后不会接受非强制性碳排放配额),无法形成一个有效市场。
(二) 交易中权利主体错位“陷阱”
公共建筑普遍存在所有人不唯一、使用人不唯一、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建筑用能波动大等特点。在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框架中,若以公共建筑为主要对象开展交易机制的设置,将存在一个较大的悖论:假如A、B两栋公共建筑同时纳入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体系,A的使用率高,碳排放量高,B的使用率低,碳排放量低,按照现有的机制安排,将会出现A向B购买碳排放权的情况,也就是说政府强行创造了一种市场机制对低使用率的公共建筑进行补贴,违背了社会公平和效率。如选定公共建筑所有人为交易责任主体,实践中易出现责任主体与使用主体分离,违背了“谁使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若将交易责任主体选定为公共建筑实际使用人或者第三方物业公司,考虑到公共建筑只有室内照明插座用电界定清晰,而中央空调系统、公共区域照明、电梯等都属于公用设施,如何把碳排放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分配给多个权利人,以何种依据进行分配,中间沟通协调成本大,整个过程极易滋生矛盾和冲突,难以推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 “碳泄漏”问题无法杜绝
公共建筑碳排放包括了公共建筑在设计、建造、使用、拆除等四个阶段碳排放,现有的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机制仅将使用阶段碳排放纳入交易,其他三个阶段基本处于交易空白状态。此外,公共建筑使用人行为会直接对建筑碳排放数据产生影响,在存在可预期经济利益的诱导下,部分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主体会提前采取避险性举措,如放弃使用管道天然气而改用瓶装天然气,直接造成碳排放核查数据低于实际排放数据,即“碳泄漏”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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