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理论及框架
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初始理论来源于英国学者加勒特·哈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公地悲剧”概念:大气环境作为一种“公地”具有很强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未界定产权的前提下很难进行转让,结果是各类主体大肆排放,而且单个或部分主体开展治理很难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基于此,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借助于政府力量,在设定环境、资源总容量及明确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破除公共建筑
节能减排障碍。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机制和框架已基本上形成了一致意见。综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张磊博士、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张涑贤教授的研究成果,一个完整的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市场应包含排放权认定系统、MRV(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系统、交易及抵消系统、运行保障系统四个部分,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
碳信用和碳负债的形成。政府部门在设定减排目标基础上,对不同使用类型建筑设立对应的排放基线标准、发放排放许可并分配建筑碳排放配额;业主在
履约周期内对公共建筑的能耗与碳排放量进行监测并形成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组织实地核查;政府主管部门在第三方报告基础上签发
碳信用与碳负债,业主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交易后碳信用与碳负债“抵消”,随后进入下一
履约期。从整个流程来看,公共建筑碳排放需要强有力的运行保障体系,包括在交易前期政府有必要通过一定激励手段来鼓励建筑业主选择
碳减排行为,而交易开展后针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当碳排放权
价格出现不正常波动时,市场调节机制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在达到预期的节能减排效果后,退出机制将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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