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清洁取暖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清洁取暖工作,增强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提高各区县及开发区参与清洁取暖相关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参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253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我市清洁取暖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资金以及取暖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考评机构与对象
第三条 绩效考评对象是纳入西安市清洁取暖项目库中所有项目所在的区县、开发区。
第四条 绩效考评管理工作由市取暖办负责组织,具体内容包括:对各区县、开发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核、制定绩效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等,并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考评内容与实施
第五条 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各区县、开发区清洁取暖项目实施过程的规范性、目标实现程度以及对西安市清洁取暖工作的贡献等。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是绩效目标,各区县和开发区的清洁取暖项目管理资料、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制度、行业标准和规范等。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时间由市取暖办确定。
第八条 绩效考评结果满分为120分,含100分基础分和20分附加分。市取暖办根据各区县、开发区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排序,对评价排名前五位的区县、开发区进行通报表扬;对评价排名后三位的区县、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九条 市取暖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清洁取暖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工作进度、项目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条 各区县、开发区强化对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对重大项目实施动态监管。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利用政务网站及其他渠道公布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取暖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