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清洁取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财建〔2018〕39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示范效果,提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清洁取暖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清洁取暖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地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陕西省、西安市、各区县及开发区三级财政部门从相应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清洁取暖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取暖办牵头负责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市取暖办负责资金分配及计划下达;市财政局负责依据市取暖办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并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
第五条 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管理应公开、公正,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第六条 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清洁取暖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奖补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地区的热源清洁化项目和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
第八条 配套资金重点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煤改电”“煤改气”项目补贴;
(二)城镇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贴;
(三)农村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贴。
第九条 分类分项补助标准如下:
(一)“煤改电”“煤改气”项目
补贴标准参照《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发〔2017〕234号)、《关于调整西安市城乡居民煤改清洁能源财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发〔2018〕)124号)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收入群体的“煤改电”“煤改气”居民,安装费用优先由专项资金解决,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地方配套资金补足。
(二)城镇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和屋面同时改造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既有公共建筑空调采暖系统+照明系统同步实施改造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西安市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能效提升节能改造奖励办法》执行。
(三)农村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节能改造,完成节能改造的户数不宜低于全村总户数的80%。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住建局商市财政局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另行下发。
(四)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类型包括: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中深层地热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煤改电”项目、其他热源清洁化项目、城镇地区超低能耗建筑、农村地区新型农房示范、城镇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另行下发。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十条 由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严格资金的审核、拨付与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取暖办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进行清算与拨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取暖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撤销、追回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用途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
(三)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期完成项目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调整资金的;
(五)截留、转移、侵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
(六)未按市取暖办备案项目信息实施或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的;
(七)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支撑单位、设备供应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八)未通过相关验收和绩效考核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或我市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具体财政补贴工作按照相关财政补贴细则执行。本办法及补贴细则中未明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完善细化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奖补方案,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取暖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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