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印发西安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9-10-25 11:00

陕西西安市清洁取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全面加强清洁取暖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期内,被列入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库、并通过市取暖办审核备案的清洁取暖项目。项目类型包括热源清洁化和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其中,热源清洁化主要包括燃煤供热锅炉房改造、新建燃气供热锅炉房、热电联产、工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建筑能效提升主要包括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第三条  强化我市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效果,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标杆作用。拟在每类清洁取暖项目中甄选若干个项目作为示范项目。示范项目需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展示以“低能耗、高能效”为特点的清洁取暖先进技术,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取暖办负责西安市清洁取暖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项目评审资料审查;
(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三)项目绩效考核组织实施;
(四)项目奖补资金管理与使用;
(五)项目资料归档管理与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清洁取暖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定与调整
第六条  申请将项目纳入清洁取暖项目库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相关电子文件,包括:西安市清洁取暖项目入库申请文件、发改部门批复文件等。经由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上报市取暖办,经市取暖办审核通过后,予以项目入库。
第七条  拟申请列为示范项目的,还需向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西安市清洁取暖示范项目申请表》,与其他资料文件一并提交至市取暖办。市取暖办会同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技术亮点、示范效应等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择优原则对示范项目进行甄选审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取暖办核实确认后,将其从项目库中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导致项目无法在2021年示范期结束前完成;
(二)没有按照相关规范、管理办法及时提交必要资料;
(三)因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履行必要的项目变更手续,并向市取暖办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经市取暖办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并备案:
(一)项目计划实施规模(面积或户数)较备案规模增加或者减少的比例大于10%的;
(二)热源清洁化项目改造技术手段与备案内容产生较大差异的,例如,“煤改电”变更为“煤改气”、燃气供热锅炉房变更为水源热泵等;
(三)项目进度滞后推迟竣工、但能够在三年示范期内完成的。
第十条  未在项目建设初期申请进入项目库,但符合我市清洁取暖项目要求的热源清洁化和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履行项目入库申请手续,经市取暖办审核通过后,将其增补至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涉及到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工作,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合理组织,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  市取暖办组织第三方专家建立《西安市清洁取暖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材料等,须通过专业检测机构相关质量检测,确保产品、材料等技术参数合理、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十三条  我市清洁取暖示范项目须纳入西安市清洁取暖管理平台,对其清洁取暖能效、取暖效果、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与展示。示范项目设计方案须包括能效监管专项设计内容,施工过程中预留检测点位。已经开工建设且没有进行能效监管专项设计的示范项目,需要补充该项设计内容。专项设计内容需经市取暖办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所属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汇总本辖区内除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图审查通知书、施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文件,并以电子文件方式上报市取暖办审核存档。市住建局需汇总备案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的改造设计方案,以备国家考核审查。
第十五条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季度最后三天,对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季报电子版到市取暖办。
第十六条  强化项目协调推进,市取暖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分析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主要问题,定期向西安市清洁取暖工作的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竣工
第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清洁取暖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文件等关键竣工资料汇总后,以电子版方式上报市取暖办存档。
第十八条  每年国家绩效考核前,市取暖办统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对清洁取暖项目进行抽检核验,抽检核验包括资料审核、现场勘验、检测复核以及对各区县和开发区进行地方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我市清洁取暖的示范项目除应满足本办法的要求外,在竣工前,还必须进行示范项目能效监管系统调试并提交调试报告,保证数据采集、传输的准确性。此外,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核验不合格的项目,需整改后重新核验。
第二十一条  涉及奖补资金的清洁取暖项目,通过市取暖办核验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西安市清洁取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并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环境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2021年示范期结束前,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取暖项目进行审计,重点对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财政补贴资金筹集、到位、拨付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由市取暖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相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取暖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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