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模式的得与失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周刊霍思伊2019-10-22 09:14

在中国的7个碳交易试点地区并非全部采取“事后调整”模式

 
事实上,在中国的7个试点地区,并非全部采取“事后调整”模式,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性,各有不同。比如多数地区的电力行业是“事后调整”,部分制造业则有绝对的“总量上限”。
 
两种模式下的碳市场运行路径有很大差异。朱俊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可以依据最终产量来多拿配额,就类似于补贴政策,企业的减排成本就会降低,但最终会使效率受损。
 
他们的研究发现,有绝对总量上限的模式可以激励创新,而“事后调整”模式则对创新缺乏影响。
 
朱俊明指出,两种模式都有其各自的利弊。“事后调整”模式是希望在推行政策的同时减少企业的负担,让其逐渐适应。另一种模式则希望用一个政策解决一个问题,先用总量控制来解决碳排放问题,再用其他经济政策解决企业发展的困境。这背后,是两种政策设计理念的碰撞。
 
薛澜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角度而言,中国和其他国家最大的一个差别,是中国各地的经济情形和发展阶段都差异巨大。
 
“因此,中央在制定很多政策时,必须要给地方留足空间,但如果政策表述上太过原则,执行起来就很困难。”他说,“这是由中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是一个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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