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餐饮油烟污染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同城市管理部门加强配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精神,近年来,各地市、县(区)均以政府或人大的名义出台了当地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出台的这些办法中也同时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或作技术鉴定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笔者认为,在执法中,对于餐饮业中的油烟超标污染问题,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以进行现场监测确定是否超标。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且餐饮业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则通过书面函告城市管理部门可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规定,其油烟作为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进行处理。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34号部长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对此,城市管理部门也可自行检测或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检测。
对于群众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餐饮业的油烟污染问题,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则将信访投诉书面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通江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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