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的中国环境报法治版刊登了《餐饮油烟污染监管主体到底是谁?》一文,反映某市生态环境部门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在移交餐饮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这项工作时的艰难,最后某市城市管理部门虽然同意承接这项工作,但同时提出诸多附加条件。
笔者认为,某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的这些条件既缺乏法律及政策依据,同时也给今后的工作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笔者在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管理餐饮服务行业长达近20年,也亲自办理了同县城市管理部门在移交餐饮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相对集中方面的交接工作,结合基层实际,谈谈自己的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餐饮业产生油烟污染谁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根据以上规定,从事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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