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从后果控制到风险预防 中国环境法的重要转型

文章来源:中国生态文明碳交易网2019-03-18 23:20

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1. 环境与健康制度起步。中国的环境与健康法律规制从2007 年制定的《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开始起步, 这些年来做了不少工作。从初步统计看,我国制定了4 个规范性文件,发布了10 项标准,开展了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工作, 建立了环境与健康的信息系统, 发布了公民环境与健康的素养手册,进行了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的调查,等等。这些工作表明环境与健康工作一直在往前推进。
 
2. 法律需求。需要确立以保障公众健康为环境立法最高价值的法律理念,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等体制机制,确立有法律技术支持的环境标准体系,明确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在环境责任追究与赔偿制度体系方面,完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司法鉴定技术等。
 
但是,现有工作离理想的状态还有很远的距离。第一个方面是,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比较滞后,环境与健康风险监管理念缺失,还未确立保障公众健康优先的价值观念,保障环境与健康的法律制度缺失,环境与健康标准体系建设滞后。第二个方面是,环境与健康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运行困难,国家层面工作体制尚未制度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合作不是很顺畅,也不是很紧密,省级以下的问题更为突出。现有管理手段还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的要求,管理模式难以有效提示风险,规划作用也比较薄弱, 环境评价缺乏健康风险的评价内容,监测机制和信息机制比较落后,缺乏科学决策、考评、问责机制。公众的参与度严重不足, 信息共享、信息公开、信息沟通等方面都非常薄弱,公众的参与平台、参与机制和参与能力也不足。第三个方面是,环境与健康事件处理缺乏有效技术保障。一是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则与方法还不够完善,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能力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我们非常希望下一步能够加快制度完善的步伐。首先是转变观念,确立环境与健康风险预防原则,将环境法提升到风险预防法的阶段;第二是完善环境与健康立法体系,制定专门的环境与健康法;第三是完善环境与健康治理体制机制,强化政府环境与健康职能及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升级现行国家环境与健康领导小组,赋予生态环境部环境与健康综合管理职权,在地方层面, 健全省、市级环境与健康机构或人员,明确各协同部门职责、共同承担责任,建立环境与健康政府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四是构建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法律技术与支持体系,完善环境与健康全过程保障机制,健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我相信,经过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为人民的健康、为人类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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