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碳交易试点 初始排放权分配的困境
外部性理论和科斯定理是碳交易的理论基础。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产生的环境成本是不会体现在其
价格中的,因此会使市场出现失灵。根据经济学中的科斯第—定理,在产权明晰、并且交易成本很低或为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由谈判来纠正这种外部性,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据此,要实现碳排放交易,将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就需要改变大气的公共物品属性,将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拟制成一种稀缺资源,并且明确其产权,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进行分配。而科斯第二定律告诉我们,当交易成本为正的时候,权利的初始配置会影响交易的效率。
可见,要实现碳交易,碳排放权的合理分配就成为关键性的前提条件。
碳排放权的分配有两种主要模式,即免费发放配额和有偿发放配额(例如
拍卖)。前者较少增加企业的成本,但是不利于激发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并且依赖政府公权力,寻租空间大。后者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可以更有效地激励企业减排。
目前,在我国已经进行碳交易试点的城市中,大多采取的是向超过一定门槛的企业免费发放配额的做法,而问题也随之而来。
首先,每个企业分配的配额量存在问题。如果配额太少,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物价;如果配额太多,又会使
碳价过低、使减排失去激励。与拍卖配额只要支付对价就可以获得排放权不同,免费发放配额的依据是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或是根据目前的排放量推算。这种方法在国际上被称为“祖父分配法”。在我国环境监管与统计能力及其薄弱的情况下,企业也对排放数据采取种种规避、瞒报措施,因此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计数据相差甚远。在交易成本并不为零的现实环境中,建立在不确切的数据基础上的配额分配,势必会导致交易的无效率。
其次,配额计算和分配不透明的决策程序与封闭的信息使利益寻租的空间大量存在。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碳交易离不开精确的统计数据和有效的信息公开。在我国,在缺少严厉制裁手段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放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报告制度都没有有效运行,而保障公众监督和企业知情权的信息公开制度也十分薄弱,公众向政府申请信息而被拒绝的
案例屡见不鲜。在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也是缺位的情况想,碳排放权的分配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单方面决策,在缺乏持续、有效、透明、便利的信息公开的情况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大大提高,而垄断、寻租等情况也会随之出现。
最后,在全国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在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之间达到最优的平衡,也是难以确定的问题。
总之,有效的排放权分配制度,是碳交易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中,免费发放配额存在弊端,势必导致交易的无效率。碳排放权的合理配置不仅需要立法确认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也需要有力的环境监管、惩罚措施、信息公开等制度相应予以保障。
——周悦霖 北京大学法学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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