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现状、目标与策略: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文章来源:环境法律帮助葛枫2018-11-05 14:56

环境公益诉讼现状

 
经过十年的艰难探索和推动,2015年,在立法层面已经基本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比较全面的制度规定。
 
2012年8月,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4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做出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司法解释,环境保护部也以颁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来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2015年1月,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12件,审结54件。据自然之友统计,2015年,全国有9家环保组织依据新环保法提起的37起环境公益诉讼个案获法院受理;2016年,全国有14家环保组织依据新环保法提起的59起环境公益诉讼个案获法院受理;而2017年的案件数量要少于2016年,约30起。无论从参与的环保组织数量到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来看,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尚未完全发挥该制度的威力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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