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PPP法律文本体系中涉及公共利益的几项关键条款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10-27 10:48

三、退出机制及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类PPP项目而言,很难在其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项目期间保持项目发起时的结构不变。尤其是当前项目管理中角色细分化和专门化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多数项目初始参与者仅专司个别职能,其退出和权益转让属于常态。例如Blackstone(黑石集团)在PPP领域,尤其是世界范围内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发掘、发起及运营管理方面具有卓越表现,但其并不长期持有多数PPP项目资产,而更集中于资本运作。为了保持项目管理的有效性,通常公共部门会在协议文本中要求关键的项目参与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退出,融资方也通常以此设定违约事项条款来规避风险。出于维护项目运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在限制退出期结束之后,相关参与方可以选择退出,但对于其权益承接方做全面的资格限制,通常会对其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信用水平提出较高要求。有些PPP项目会要求初始参与人的参与比例不得低于某一最低限制,以此来督促初始参与人继续履行职能,并在其承接方的遴选中负有履职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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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使命完成之后,并不是无一例外地移交给公共部门。根据当初项目资产移交项目公司使用的方式,以及融资模式的不同,项目移交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在直接股权融资的PPP项目中,除非公共决策认为项目PPP运作有延长期限的必要,否则公共部门在项目期结束之后一般会选择从项目中退出,从而将股份公开转让,同时赋予项目私人合作方优先受让权。在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的PPP项目中,公共部门通常在项目期结束之后以象征性对价将项目资产余值转让给项目公司或私人部门。而在资产支持债券、信用贷款等债务融资模式中,PPP项目公司在项目期结束之后通常走上重组之路,而公共部门则有可能从资产持有和信用支撑两个层面有步骤地退出。无论项目采取哪种形式移交,保证公共财产的保值增值都是一项不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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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拖期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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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承包商有实质性约束作用的,是目标日期而非中间进度。尽管业主会根据事先的施工计划提出工期警示,但一般将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程拖期和延期交付视为承包商违约,其法律责任的厘定十分明确。而对于经业主批准的延长工期请求,除了双方协商调整施工计划之外,一般会导致业主对承包商的经济补偿。业主对延长工期计划的批准通常会被视为工程合同的补充条款,尽管这类条款通常附加解除业主对承包商经济补偿责任的表述,但在仲裁中承包商仍具有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权利。因为业主既然批准延长工期,显然是同意将此视为不可预见事项,而承包商不可能在原报价中将这一不可预见事项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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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移交接收和支付结算方面,通常采取的方式有固定价格、固定工期并一次性支付的“交钥匙”模式,以及分段移交、里程碑式付款的“实报实销”模式。必须说明的是,在合理的工期范围内,工程招投标通常会采用“低价者得”原则,但不排除因急于交付公共使用而将工期视为更重要的评标因素。完工支付的方式事实上是承包商提供给业主的卖方信贷融资,存在巨大的信用风险,通常会配备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和保险计划。而里程碑式节点付款对预算准确性和现金流量计划要求相对较高,通常还要在合同文本中载入工期和施工内容调整情况下的预算及定价调整机制。成本超支是工程概算中不可回避的风险因素,其处理方式同工程拖期较为一致。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总体来看,法律文本体系是维系PPP模式中公、私合作的基本纽带,也是PPP这一融资模式得以有效运行的灵魂。PPP模式作为一种公共项目运作模式,涉及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文本体系和条款设计,有效进行主、客体选择及权力义务配置,是公共财政的核心关切,并应被视为提升公共福利,同时又不致损失效率的有效途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作者:王春成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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