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以“碳汇代偿”助力低碳十五运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碳交易网2025-10-10 17:12

  日前,在广东省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及陆丰分局积极谋划推动下,陆丰市一家因臭气浓度超标被处罚的种畜公司通过广东省碳普惠创新发展中心认购了250吨碳减排量(PHCER),用于抵消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汕尾赛区碳排放,以此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汕尾市首次采用购买碳普惠减排量替代传统生态修复的创新实践,开创了重大赛事碳中和助力生态环境治理的创新路径。
 
  250吨碳汇助力绿色全运
 
  今年4月,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接到群众关于某家种畜公司臭气扰民的投诉后,第一时间开展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显示,这家企业排放的臭气浓度已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违法事实清晰。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坚决落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推进的“一案双查”机制,随即依法对其启动违法立案及损害调查程序,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开展评估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能墨守成规,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实际经营压力与生态修复的长远效益。”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法规股股长彭胜锋表示。为避免“一罚了之”导致企业负担过重、生态修复效果有限的问题,陆丰分局创新探索“碳汇认购”机制,经过与企业多轮沟通磋商,于8月1日达成共识:企业通过购买价值不低于12474元的广东省碳普惠核算减排量(PHCER),替代部分赔偿金支付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9月9日,这家种畜公司完成250吨碳减排量的认购流程。据悉,这批碳减排量来源于惠州龙门县龙华镇龙石头村林业碳普惠项目。此次认购的全部碳减排量将定向用于抵消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汕尾赛区赛事期间产生的碳排放,为“绿色办赛、低碳办赛”理念的落地提供了实质性支撑。
 
  这一创新实践实现了“一举三得”: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更易于促使责任方主动履行义务,又实践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的路径,更为运动会碳中和目标的达成注入了关键力量,让生态保护与重大赛事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柔性执法提升企业环境意识
 
  “广东正以绿色低碳理念统筹推进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筹办工作,我们便思考:能否跳出‘单纯罚款’的传统框架,找到一条既能为企业减负,又能放大生态效益、兼具示范意义的赔偿路径?” 彭胜锋介绍,经过对碳普惠政策、生态修复替代机制的多方调研,最终确定了碳汇认购这一创新路径。
 
  然而,方案推进之初并非一帆风顺。企业对“碳汇代偿”这一新型赔偿方式存在明显顾虑,担心流程复杂、耗时过长,接受处罚的同时还需通过冗杂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为打消企业疑虑,陆丰分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沟通,从政策解读、操作流程、实际效益三方面耐心讲解:“传统赔偿金支付方式虽流程简单,无法直接修复受损生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承诺无法直接体现;而购买碳汇不仅能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还能为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碳中和贡献企业力量,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环保担当。”
 
  同时,工作人员还明确告知企业,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若企业积极配合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可依法申请罚款减免。这一激励机制让企业看到了主动整改的价值,态度逐渐从“抵触”转为“接受”。
 
  经过多轮深入沟通,企业最终认可了碳汇认购的意义,积极配合完成减排量认购、整改方案制定等手续。“最初确实担心流程繁琐影响生产,但分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让我们明白,比起单纯交罚款,通过碳汇为十五运出力更有价值。”企业负责人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政策引导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在依法核定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基础上,考虑到该企业积极履行整改义务,并主动采取碳汇认购等替代性修复措施,体现出良好的配合态度与整改诚意。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最终依法对企业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这一举措既体现了执法温度,有效缓解了企业的经济压力,也有助于引导企业将资金更多投入到绿色转型和环保提升中,实现了从“被动处罚”到“主动治污”的转变,更让企业深刻认识到“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重要性,环保意识显著提升。
 
  “既能通过购买碳汇减少罚款,又能借此机会彻底解决污染问题,我们非常愿意配合。”企业负责人说。案件处理期间,企业主动对污水处理设施、臭气收集与净化系统进行全面检修升级,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经陆丰分局重新核查,确认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已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后,该企业顺利恢复生产,真正实现了“环境治理达标、生产经营有序”的双赢局面。
 
  创新制度,打造生态环境治理 “汕尾样板”
 
  近年来,汕尾市始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汕尾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与实施路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制度遵循”。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联合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案件筛查力度 ——从群众投诉、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中筛选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推动赔偿程序规范化启动、专业化评估、多元化履行。通过不断探索碳汇代偿、种植复绿、法制宣传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汕尾市逐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从“单一化”向“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型,力求实现改革突破。
 
  “对生态环境的监管保护绝非只有‘立案处罚’一条路。通过要求环境损害者担责,特别是探索替代性修复的方式,既能达到‘修复生态、弥补损害’的核心目标,又能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环保责任、落实治污减排措施,实现环境效益与企业发展的双赢,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思路。”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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