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边界与规范建构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期刊彭峰、程飞鸿2023-12-28 13:50

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的假定条件

 
立法者在设计假定条件时通常要对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所涉社会事实考虑周全,即预设法律规范行为调整模式的适用场景。
 
在经济层面的“重大性”上,我国采取了“投资者保护+价格波动”的认定标准,相应规范的假定条件要围绕这两个部分展开。在投资者保护上,企业之所以要披露气候变化信息,本来就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在气候变化相关议题上的因应对策,确保投资者能够作出合乎理性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以,相应规范的假定条件可不予规定或者只规定一般情形,比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气候变化信息……”,否则便会对投资者的信息获取形成实质干扰。价格波动标准则不然,其适用场景是对投资者保护的漏洞填补,即投资者因某种原因没有及时了解到可能影响其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所以,相应规范的假定条件,一个是投资者尚未得知,另一个是价格的波动。具体来说,发生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气候变化事件,或者发生了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气候变化事件。
 
在环境和社会层面的“重大性”上,相应规范的假定条件也要围绕该模式的两种路径展开。一种路径是以“最小最大值”为原则,以“最糟糕情形”为预设的初步型信息披露路径。由于此路径的本质是风险预防原则下最低限度的信息披露,所以相应规范的假定条件可不予规定。另一种路径是待关键信息明朗之后的精准型信息披露路径。讨论这一路径的规范的假定条件有两个要点亟待厘清。首先,何谓“关键信息”?因为人们对复杂不确定情形的了解不够充分、存在认知局限,所以风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也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据此,关键信息的判定标准不在于信息内容是否真的“关键”,而在于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全部消除或部分消除不确定性(包括改变危害预期)。申言之,我们不需要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关键信息,而是要留给规制者和企业一定的解释空间,以便他们根据现实情况做出具体调适,制定更为精细的信息披露策略。其次,何谓“明朗”?“明朗”是一个信息补足的过程,反映了人们“无知”范围的缩小。因此,“明朗”必须体现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信息的完整性是一种相对的完整,较“无知”所致的信息不完整而言,是指信息在传递和呈现过程中没有缺失或被篡改,能够包含企业气候变化相关的内容和细节。信息的真实性指的是信息的内容和表达与事实相符合,没有虚假成分或误导性的陈述。真实的信息应该基于可靠的来源和可验证的事实,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信息的准确性指的是信息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没有错误或误差。在信息传递和共享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信息失真、误解或错误的情况,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至关重要。综上所述,对第二种路径而言,其假定条件就是“待关键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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