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边界与规范建构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期刊彭峰、程飞鸿2023-12-28 13:50

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通常包含对守法行为的肯定(激励)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责任)。环境法的规范建构大多从义务本位出发,涉及“肯定”的条款较少。但对企业而言,气候信息披露是其环保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升级表达,其本质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这不仅要求法律要发挥强制功能,还要发挥指引功能,所以“肯定”和“制裁”都不能偏废。
 
第一,对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的肯定。该部分可以从合规奖励和政策支持两个方面着手,前者包括减免税收、赋予政府合同优先权、颁发环境认证等手段,后者则有研发补贴、市场准入优惠(如简化审批程序或提供特殊的市场准入通道)、资源共享与合作等措施。当然,这些措施仅做示例之用,实际形式应更为多样,因为只有多样的规制工具才能促使企业形成良好的气候信息披露自觉。法律后果的规范表达要为此预留一定空间,不宜规定过细,相应的规范表达可参考如下:“……企业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国家可以进行奖励和支持。”
 
第二,对企业气候信息披露不足的制裁。传统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类。首先是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了规定。按照该条规定,企业不依法披露气候变化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其次是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主要是对企业不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所致民事损害的填补。当企业因未能履行气候信息披露义务给利益相关方带来损害时,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最后是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指向企业不依法依规披露气候信息,违反了监管者的监管秩序和国家的环境管理秩序。监管者可以对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进行曝光,加大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力度。政府以及得到政府授权的监管者也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这三类传统法律责任,立法者既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进行规定,也可以引入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在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和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为企业设定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义务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其本质是构建一种全新的信息披露秩序。建议将披露的边界从经济层面的“重大性”延伸到环境和社会层面的“重大性”。但这种延伸有上限,需要满足“规制负担+危害预期”的最低要求,否则企业就将面临沉重的披露负担。相应的规范设计建议以此为要旨,最终为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和“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法治的可能贡献。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构建全新的信息披露秩序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长期任务,重点是要促进、激发企业主体的积极作用。这需要不断的研究和充分的实践,以确保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平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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