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抵消制度

文章来源:易碳家北京环交所2019-03-22 22:35

北京市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以下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来抵消一定比例的碳排放: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减排量。碳抵消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其中来自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2.5%。从2019年起,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我自愿每周再少开一天车”活动中产生的机动车自愿减排量抵消的比例上限提高至20%。项目类型上,北京市限制HFCs、PFCs、N2O、SF6 等工业气体项目及水电项目,并对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项目的产生时间进行了要求。对于与北京市开展区域合作的省市,在抵消制度上视同本地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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