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事指南(试行)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6-07-24 10:01

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事指南(试行)
 
    一、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类型。重点领域具体范围按照《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藏发改环资〔2026〕年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藏青工业园区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五、设定依据及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六)《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
 
(七)《“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6〕22号)
 
(八)《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
 
(九)《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办发〔2024〕39号)
 
(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
 
(十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7号)
 
(十二)《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十三)《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藏发改环资〔2026〕39号)
 
(十四)现行国家、自治区节能降碳标准
 
    六、受理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七、实施主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八、决定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十一、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
十二、禁止性要求
无。
十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地(市)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对项目开展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请示文件(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复印件一式1份)
 
(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要求(纸质版,原件一式2份,附光盘)
 
(三)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交备案(核准)文件(纸质版,复印件一式2份)
 
(四)涉及高耗能高排放新(改、扩)建项目,地(市)节能审查机关出具项目情况说明,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复印件一式1份)
 
(五)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关于相关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复印件一式1份)
 
(六)地(市)节能审查机关、项目建设单位等认为需要补充说明情况的其他材料(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复印件一式1份)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地(市)节能审查机关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登录西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事项,完成线上申请流程。
 
(二)地(市)节能审查机关可选择将申请材料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现场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纸质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信息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四)承办处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
 
(五)受理后,承办处室委托自治区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并组织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节能评审。节能评审机构形成评审意见后,报承办处室。如有需要,承办处室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处室意见。
 
(六)承办处室办理并出具项目审查意见或明确项目不予通过。
 
(七)审查结果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并告知申请人。
 
十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十六、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七、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十八、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或来文单位可直接电话咨询承办处室了解事项办理进展。
 
十九、结果送达
 
事项办理结果信息通过电话形式告知,审查结果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
 
二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二十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拉萨市城关区北京中路22号(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425室)
 
2.咨询电话:0891—6336312
 
二十二、办公时间
 
对外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30-13:00
    下午15: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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