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信节综字〔2026〕157号】内蒙古关于开展2026年零碳工厂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内蒙古工信厅碳交易网2026-04-15 09:35

关于开展2026年零碳工厂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资委、能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21号)、工信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13号)要求,开展自治区2026年零碳工厂建设培育工作。
 
一、工作任务
 
依托自治区独特的风光绿电资源优势,分阶段梯度培育零碳工厂,2026年起,启动零碳工厂遴选工作,鼓励自治区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国家级零碳园区内企业先行先试,在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按照申报、培育、评价方式,遴选一批零碳工厂开展培育建设,发布培育建设名单。
 
二、申报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依法设立,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原则上应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效益,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良好信用,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职业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以“信用中国(内蒙古)”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三)企业应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GB/T 32151)等系列国家标准,对工厂碳排放进行核算和出具报告,核算数据应可溯源、可监测、可验证,具有可比性,实现碳排放的稳步下降。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申请。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有意愿参与零碳工厂建设的企业对照零碳工厂评价表(附件1)进行自评分,编制零碳工厂试点建设方案(附件2),向所在盟市工信局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盟市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等主管部门,对申请建设单位编制零碳工厂建设方案进行初审把关,5月10日前择优推荐至自治区工信厅。
 
(三)综合评选。自治区工信厅牵头组织相关专家,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零碳工厂建设方案开展评审。经综合评选后,发布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培育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自培育名单公布之日起4年内未按时完成建设的,自动退出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
 
(四)动态管理。对纳入自治区零碳工厂培育名单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纳入名单之日起每年开展一次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自治区工信厅负责组织零碳工厂遴选培育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主管部门,高质量建立培育梯队,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发挥政策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鼓励支持培育建设单位积极申报自治区绿色低碳改造项目和国家“两重”“两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资金奖励、技改补助、绿色金融、人才引育等方面对零碳工厂建设单位加大扶持力度。
 
(三)强化服务保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在相关标准制定、科技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持,对培育建设单位持续开展服务。
 
(四)强化示范引领。各盟市要及时总结零碳工厂建设培育经验做法,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典型案例交流推广活动,充分发挥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全链条绿色低碳协同提升。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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