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主体: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为加强政策协同衔接,进一步规范上海碳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沪府令〔2025〕20号)《上海碳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行动方案(2026-2030年)》(沪府办发〔2025〕16号)等相关规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对《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及其配套细则、碳金融业务规则、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等制度文件进行了全面且系统的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等制度文件已完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原已缴纳资格费及年费的非纳管单位“自营类会员”和缴纳年费的纳管单位“自营类会员”统一调整为“高级交易主体”,适用上海碳市场新规则体系中“高级交易主体”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海碳市场的开户、碳金融业务等配套支撑材料按照新公布版本执行。仍在上海碳市场交易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按照《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执行。其中,CCER协议转让不设最低申报限额与涨跌幅限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关于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的通知》《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量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新修订的规则制度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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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碳市场交易规则》
2.《上海碳市场交易主体管理细则》《上海碳市场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上海碳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上海碳市场结算细则》《上海碳市场交易信息管理细则》《上海碳市场交易违规违约处理细则》6个配套细则
3.《上海碳配额远期业务规则》《上海碳市场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上海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业务规则》3个碳金融业务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4.《关于上海碳市场现货交易产品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上海碳市场现货交易产品交易手续费配套优惠方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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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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