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文章来源: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交易网2019-08-07 09:35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四)认可并遵守海交中心相关制度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主要负责人员具有3年以上(含)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海交中心相关制度等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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