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交易网2019-08-07 09:11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行为,保障业务参与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方(以下简称“初始卖出方”)以约定价格向具有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初始买入方”或“会员”)卖出碳排放权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CCER、FFCER等,以下简称“产品”),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会员购回原标的产品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在本中心进行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和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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