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全文)

文章来源:工信部2016-06-24 14:45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二条 部委托机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牵头单位提出的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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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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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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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三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对符合要求的标准进行汇总、编号,并于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将汇总好的标准报批材料报送至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材料包括: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报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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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3) (同时提供电子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标准申报单(见附件14)(同时提供电子版);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四)标准报批稿(同时提供电子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五)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八条)(同时提供电子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同时提供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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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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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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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TBT通报中英文表格(见附件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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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对部委托机构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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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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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部委托机构负责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行业标准备案。国家标准批准后以国家标准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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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标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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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部委托机构负责将已经批准发布的标准送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七条 标准出版后,部委托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分别送科技司和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各两份。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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