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全文)

文章来源:工信部2016-06-24 14:45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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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该领域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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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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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通信等行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制造等综合领域,以及资源节约、能源节约、清洁生产、温室气体管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专业领域的工业和通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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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有效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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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包括: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七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指导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参照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技术标准体系、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以创新引领为宗旨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升标准水平,支撑产业链协同创新,引导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八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和部委托机构协助开展相关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开展标准制修订管理,部委托机构受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委托开展本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归口单位负责。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归口单位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未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标准归口单位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条 鼓励成熟的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满足条件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为基础申请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立项的,经标准归口单位推荐,标准制修订工作可适用快速程序,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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