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价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形成后,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报告电子版上传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三十五条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础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PPP运作方式、风险分配框架和付费机制等。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专家组意见以及定量评价的PSC值、PPP值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和结果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四)附件。通常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PPP项目合同、绩效监测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和期满后,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照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加强物有所值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定性和定量评价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有所值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用记录、跟踪、报告和信息公布。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全省(市、区)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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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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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流程图
2.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专家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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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附1:物有所值评价工作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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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专家打分表.pdf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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