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交易服务商合作模式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15-04-18 12:40

为进一步开拓碳排放交易市场,吸引更多交易主体参与,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及相关业务细则,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现推出交易服务商的合作模式,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交易所的服务商,共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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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交易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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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平稳、规范、有序的发展,鼓励并进一步吸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开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称交易规则)以及相关业务细则,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二条交易服务商(以下称服务商)是根据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寻求愿意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投资者,并向交易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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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服务商从事商业活动期间,其各项商业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四条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市场存在价格波动,服务商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时需承担风险提示义务。不得故意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条申请参与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服务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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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万元;
(三)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经交易所综合考核评定通过,签订内部服务协议;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碳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其他情形;
(六)不存在交易所认为不符合交易服务商资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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