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证明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