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推行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基料化、秸秆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堆肥、秸秆发电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综合利用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引导秸秆的收集和利用,扶持秸秆收储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发展。
第七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七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鼓励开展文明绿色殡葬、祭祀等活动。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七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八)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具体范围,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七十三条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油烟、废气净化装置;(二)专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三)异味处理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未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限期治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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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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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活动:
(一)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胶、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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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活动。垃圾填埋场、垃圾发电厂、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应当采取措施处理恶臭气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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