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我国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七类单位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4-12-02 15:36

许可排放量根据环评结果核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是如何核定的?办法表示,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应当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具体规定是,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或废气量核定的结果;排污单位的最高允许日排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办法要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须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环保部表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延续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但是,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等情形许可证不能延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办法表示,对于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实,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等应当撤销其许可证。而排污单位将被依法予以关闭的;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收回的则属于排污许可证被注销的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办法要求,将按照新《环保法》第63条第(二)项予以处罚。即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通过暗管排污将收回许可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公开环境信息的。办法说,这些均属于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此,办法要求,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对于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超过重点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办法要求,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 倍以上的。”办法要求,原发证的环保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办法说,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但要收回排污许可证,而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