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出台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2016-12-26 05:4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环保治污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去年“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按日连续计罚等规定,让新环保法被赞真正“长了牙齿”。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企业将被套上“金箍”,直接受到经济约束。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从环保法到更加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再加上各种法规、规章,我国环保领域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但在严峻的污染形势面前仍显得力度不够,尤其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弊端仍然存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有委员直言,如果企业排污给社会造成1亿元损失,罚款只有1000万元,法律的震慑力是不是难以体现?在增加环保投入和被罚款之间,一些企业难免会打自己的小算盘——如果罚款抵不上增加环保设施的投入,企业就很可能甘愿认罚也要继续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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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就是从税收杠杆入手,令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通过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倒逼企业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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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壤的污染治理,有的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罚款这种“秋后算账”的办法,往往无法弥补全社会承担的污染成本。法律制裁也不应该止于罚款,建立更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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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的是,呼应人们对天蓝地绿水清的期盼,我国环保领域的法律正在加快完善,一些法律的效力已经显现。此次出台的环保税法有望通过税、法并举,形成治污合力。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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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一章  总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三章  税收减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四章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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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一章 总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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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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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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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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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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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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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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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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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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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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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章 税收减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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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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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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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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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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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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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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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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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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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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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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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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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章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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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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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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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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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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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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