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9 10:07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环保技改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
 
  (一)环保技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污染治理任务完成。不得虚报冒领财政环保技改资金,对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专项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二)环保技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总结申请验收,确保环保绩效产出。项目竣工投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总结,向所在区县环保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做好归档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做好针对项目的绩效检查和资金审计工作。
 
  (三)区县环保局组织验收。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督促项目按期完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完成项目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重点对计划治理方案落实、目标实现、污染物减排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要督促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按规定收回已预拨的环保技改资金。
 
  (四)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参照《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号)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工业废气治理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2〕2756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