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9-09 10:07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鼓励排污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固定源大气污染治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以下简称“环保技改”)是指由排污单位以大气污染治理为目标实施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粉尘及其他有毒污染物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资金支持范围重点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北京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环保技改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领域。石油化工、油品储运、汽车制造、汽车修理、包装印刷、机械电子、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涂料替代、有机废气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环保技改项目。
 
  (二)氮氧化物治理领域。企业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烟气脱硝工程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环保技改项目。
 
  (三)二氧化硫、烟粉尘及其他有毒污染物治理领域。企业实施脱硫、除尘及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等环保技改项目。
 
  (四)其他重点环保技改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五条 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由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市级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以奖代补资金。
 
  为确保企业履行达标排放的法定责任,鼓励企业开展深度治理、加大减排力度,对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保技改项目环保效益不同,实行差别化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比例:
 
  (一)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50%(含),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奖励;
 
  (二)采用成熟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90%但高于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的,按项目总投资的25%给予资金奖励;
 
  (三)改造后治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浓度仍高于现行环保标准限值的90%(含)的,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20%(含)的,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纳入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管理,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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