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需要检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检测。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服务,应当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客观、公正提供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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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需要供电、供气等能源供应单位提供被监察单位的用能数据的,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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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之日或者实施现场监察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节能监察报告送达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对限期整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单位。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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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限期整改情况等节能监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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