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实施,规范工业节能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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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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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技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行为。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统计、质监、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节能监察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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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电子监察平台,对被监察单位用能行为进行监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举报箱;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条工业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贯彻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节能宣传、培训;(二)编制并落实工业节能监察规划、计划;(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四)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五)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投诉、举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节能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九条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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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二)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三)国家明令淘汰落后或者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六)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的违法情况;(七)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情况;(八)单位违法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的情况;(九)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