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上海市2014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各区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要求,为了确保完成2014年全市污染减排目标,各区县应进一步完善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建设交通、环保、水务、农业等多部门联合推进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协调,严格监管,确保各项减排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加强综合协调,大力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全面推进国家重点减排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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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减排工程的推进工作,研究制订2014年度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和推进工作计划,根据《关于本市建立2014—2015年度污染减排重点项目月报制度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525号)的精神,及时做好项目进展情况的月度报告工作,原则上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项目要求2014年10月底前投运,采取结构调整措施的项目要求2014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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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完成的减排工程,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减排项目建档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2〕493号)、《关于发布〈上海市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及管理台帐要求〉的通知》(沪环保自〔2008〕169号)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减排档案,同时现场核查减排设施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对于建设进展滞后的国家目标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要狠抓进度,攻坚克难,不折不扣按时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阶段性环评限批;《“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第八条规定,对重点减排项目未按责任书落实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减排考核。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据《上海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464号)的要求,对各区县2014年度国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情况开展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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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落实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各区县要按照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11号)的要求,积极落实提标改造工作,确保位于本市准水源保护区外、现执行二级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到2015年底以前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分期分批执行一级B标准,位于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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