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3-09 1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十二五”以来,全市上下按照国家“调结构、控新增、减存量”部署要求,组织实施新一轮减排工作,有效削减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但受减排指标增多、领域拓宽、空间收窄等因素影响,减排压力不断加大。为深入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工作目标,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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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产业及能源结构调整。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和推进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步推进水泥、印染、造纸、钢铁、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的淘汰工作,严格控制水泥熟料、机制纸、纸板、印染布、电解铝、氧化铝等生产企业产能扩张。实施清洁能源战略,加强资金政策扶持,扩大集中供气供热面积,进一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制定全市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并落实到各县市区,确保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及全社会用煤量控制在2010年水平以内。加快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2013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建成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2015年底前拆除、改造禁燃区内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研究制定全市热电行业整合方案,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逐步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严格控制污染新增量。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调控力度,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一律不得扩大产能。鼓励发展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的产业项目,烟台市范围内不再新、改、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项目,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须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城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具备集中供热、供气条件的禁止新建20吨/小时以下、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符合政策新建的锅炉必须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严格新上项目环境准入,从严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以排放总量和环境容量定项目。对未完成减排任务、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有关项目暂停审批;对重点控制区和缺乏削减潜力的县市区,可利用限制排放浓度等措施进行环保审批。对未通过环评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依法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规建设行为,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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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好重点领域减排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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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规划,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快解决芝罘区衡河、牟平区三八河、莱山区逛荡河、银海路和渔人码头排污口等污水直排问题,2015年消除市县两级城区污水直排现象。力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当年运行负荷不低于60%;2014年底前全市污泥全部得到有效处置。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到120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处理负荷不低于85%,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不低于90%。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绩效考核,完善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实现历史数据随机调阅、保存;加快实施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量不低于20%;在有条件的尾水排放口下游建设人工湿地,实现水质深度净化。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鼓励建设小规模、分散型、集成式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2.加强农业源污染减排。规范畜牧业发展,制定落实畜禽养殖治理规划,按畜禽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匹配原则,严格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加快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迁;控制养殖总量和散养规模,增加规模化养殖比例,鼓励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养殖,2015年底前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达到80%以上。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实施沼气工程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雨污分流设施,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对畜禽粪便直接农业利用和生产有机肥的,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堆放场所和足够的消纳土地。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程序,新、改、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符合畜牧养殖业发展规划、畜牧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合格,或不能提供委托贮存、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书面文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达标。加快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工程,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积极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全面开展低劣药械的替代工作。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均应建成有机肥厂,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0年有明显减少,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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