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李俊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应征全用好

文章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 郑徐光2019-02-28 09:48

为何会产生如此大规模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

 
李俊峰:首先明确,可再生能源补贴不是“补贴”,而是全社会电力用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承担的一份义务。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所以说,“可再生能源补贴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可再生能源补贴没有占用国家财政一分钱,而是来自全社会电力用户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按照现在平均1.9分/千瓦时的征收标准,足以筹集支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附加资金。出现补贴拖欠,很大程度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征收义务,导致35%到40%的比例没有征收上来。
 
这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近一万亿千瓦时的居民生活用电量未征收,大约190亿元,二是自备电厂约一万亿千瓦时的自发自用电量未征收。这两项加起来约400亿元,跟当前一年的补贴资金缺口相当。按照可再生能源上述法律法规,这两项资金都应该征收。而征收部门自作主张,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附加;同时,由于执法力度不够,自发自用自备电厂的供电用户逃避缴费责任。三是垃圾焚烧发电不该补贴,却享受补贴,这接近一百亿元。垃圾发电是环保处置城乡垃圾、解决污染问题的一种措施,各地对垃圾发电进行补贴,使垃圾发电成了“香饽饽”,等于变相激励社会产生垃圾,加大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补贴资金压力。而且,一个地区的垃圾处理成本凭什么由全国电力用户承担?无法律依据。地方财政可以补贴,但不能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这笔钱走账。
 
“如果认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入不敷出,可依法调高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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