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碳达峰
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面向“十五五”时期以及更长远的未来,为系统有序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各项工作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制度支撑和行动指南,是完善
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确保如期实现“双碳”目标的一项具体而有力的制度安排,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
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标志着“双碳”工作进入全面压茬推进的新阶段。
一、健全责任传导机制,保障“双碳”工作长效落实
《办法》明确了国家层面的责任分工和地方层面的落实安排。国家层面,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省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按照国家层面目标确定本地区各项指标的五年目标、分年度目标及相应任务举措,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作为后续评价考核依据。
《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由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负总责。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让地方发展有目标、有任务、有压力、有动力。
《办法》确定了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等工作程序,并明确了结果反馈、地方奖惩、干部考评、造假追责等评价考核结果运用方式,将考核结果与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有奖有罚”的鲜明导向,推动地方将“双碳”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久久为功。
二、构建科学指标体系,明确“双碳”工作的目标导向和评判依据
《办法》立足“双碳”工作全局,紧扣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要求,设置了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等5项控制指标,以及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具有代表性且对碳达峰碳中和具有支撑作用的9项支撑指标,既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又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确保考核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一方面,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明确了地方开展工作的目标导向。相关指标设置既体现了阶段性任务,又衔接了长期目标,可直接反映地方“双碳”工作的整体进展,为地方明确具体的工作抓手。同时,《办法》还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央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评价考核制度,推动形成地方与央企间的工作合力。
另一方面,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为地方工作成效提供了科学客观的评判依据。《办法》明确,不再沿用以往“赋值打分”的模式,而是按照是否完成年度目标将指标评定为达标或不达标,根据指标达标情况评定结果,使考核结果真实、准确、可比,让考核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让考核制度更具“刚性”。
三、明确部门协同责任,凝聚推进“双碳”工作的强大合力
“双碳”工作涉及多行业领域,必须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发力”的工作方式,打破了部门壁垒,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
一是制定目标任务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及年度评价考核实施方案,衔接审核省级行动方案。
二是实施评价考核时,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方式提出各省级地区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建议,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各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反馈。
三是评价考核结果运用时,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其中,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地区党委和政府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进行通报提醒;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和宣传推广。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数据提供、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等方面的职责。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推进的新阶段,为各地区各部门明确了工作方向和行动路径,压实了工作责任、凝聚了协同合力,必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迈上新台阶。(作者:贺克斌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院长;杨秀 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副研究员;鲁玺 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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